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的相关规定是哪些的

2022-08-05
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特别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债权人的个别执行中止。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不能再提出单独给付请求。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要实现债权的给付,只需申报债权并使债权得到确认,无需也不允许再提出单独的给付请求就可以通过破产分配实现。也就是说,所有债权人的个别给付诉讼请求,依法被破产集体清偿给付程序所吸收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债权的争议就只涉及确认问题,不再涉及给付问题,给付问题统一由破产程序解决,所以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只能是确认之诉。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