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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扣押车辆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事故发生后,车辆不一定被扣押。扣押车辆需要满足以下情况: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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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能否扣押车辆: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事故车辆不能以评估为由扣留。
事故科可以依法扣押肇事车辆。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2、现场勘验、检查; 3、调查有关情况; 4、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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