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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公安机关使用该2个...
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若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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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1.拘留期限最多37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30天,检察院7天。 2.侦查应该7个月结束(超过七个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基本2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交通不便、团伙、流窜、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3.审查起诉不超过6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不得多于5个月。 4.一审9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5.二审4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基本期限为1个半月,重大复杂可延长三个月; 6.发回重审5个月,一审2个半月,二审2个半月。
1、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 2、拘留最长37天。 3、逮捕后羁押的时间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一审法院2个半月,二审法院2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改变管辖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罪(漏罪)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拘留最长可被羁押一个月零七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谓羁押,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由于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故而不仅相关立法对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来,羁押期限问题也广泛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众多关注。相对于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较弱的强制措施。虽然相关立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却不甚明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也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我们国家现在关于刑事羁押期限有明确的两个月时间的规定,当然如果说在刑事羁押期限内,发现有其他的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并且相关的人员是不能够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对于民事活动可以暂时停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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