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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技术合同指欠缺技术合同生效要件,不产生其应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合同。法律尽管允许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自由协商,但不允许其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种类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我国技术开发合同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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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概念: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的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为存贮物。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当然地享有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享有特定的权利和履行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的特点:第一,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第二,权利内容的广泛性。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第三,义务与权利的层次性。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有两个层次,一是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就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应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个层次,公务员又因职务关系而享有公务员法所赋予的特殊的义务和权利。第四,义务规定在前权利保障在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八项权利,与此同时,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共列出九项义务,将其位于公务员应享有权利之前。充分说明公务员首先要很好地履行义务,反映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从整个法律看,对义务的规定和不履行义务的惩戒比较具体。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关于特定技术,主要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及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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