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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时候可能是因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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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如果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复议或者诉讼后,认定执行人行政违规行为不存在的,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你问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是: 一、执法文书管理法规科负责执法文书的盖章、编号、发放、核对工作。各执法单位应在每周周一凭检查计划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登记说明领取执法文书(可备有一定富余量),各执法单位应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不得私自处理,严防丢失。 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填写《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在检查前由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讨论研究,编制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具体事项和内容。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主管副局长审批后实施。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予以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保存。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需经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 三、整改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各执法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收集整改或未整改相关材料,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依法立案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或治理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执法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呈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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