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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方不肯把迁出,户主可以凭,户口本,,,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给对方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对方一人名字户口本。《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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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方不肯把迁出,户主可以凭,户口本,,,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给对方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对方一人名字户口本。《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九条公民因、离婚、、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浙江省为例,离婚后,一方为子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参考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网站,Info/Info.aspx i=4221
离婚后,女方不肯迁移户口,男方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让其迁走,如果女方不听,派出所可以单独将其立户,并在户籍底簿中注明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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