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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基本原则包括协议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独立裁决原则、保密审理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等。...
1、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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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遵循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我们指的是诉讼客体是在我国即房产在我国的诉讼主体有涉外因素的房产纠纷诉讼。在我国,所有房产均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1、适用我国法律原则(即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审理、判决、送达、执行)。 2、国家主权原则。在房产在我国内时,属不动产纠纷,当事人只能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3、司法豁免原则(只针对在我国具有司豁免权主体)。 4、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涉外房地产诉讼的原则是: (一)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二)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3)外交特权和豁免原则; (四)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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