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的司法解释,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受到欺诈,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诉讼:(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相关公司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金融机构,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100多万美元的外汇被骗,或者汇款1000多万美元的,应该立案起诉。本条规定的欺诈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欺诈的嫌疑,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欺诈犯罪的前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