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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申请时该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如,结婚时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因为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此时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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