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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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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用工”劳动部制定了规定,这种用工形式是允许的。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内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其中以含甲方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够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且甲方发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上文四中的“其中以含甲方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含在“当地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内。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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