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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指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而使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合同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尽管当事人是无权处分人,但如果受让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受让的,并且受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或交付手续的,则该合同有效。但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责。
合同效力的种类具体如下: 第一,已经生效的合同; 第二,无效的合同,也就是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 第三,可以撤销的合同,例如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 第四,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要经过追认才能够具有法律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不符合年龄的合同,或无权代理人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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