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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犯罪构成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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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销售假化肥的入罪标准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三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进行处罚,这里就有这么一个问题,《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的是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可销售者也没有冒充行为呀!依据此条处罚是否合适当然有些不妥。《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都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形,但二者之间又有区别。在这里我要讲讲二者之间的区别。《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所强调的是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因此,《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当事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 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 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 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 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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