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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说呢~~本来就对这个知识领域不了解~~再加上有些吹毛求疵的版主~~拿着斑竹的大权~~只要发些稍微脱离些法律术语的言论就大删特删,谁还敢到处...
你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的内容:(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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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回答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用益法律关系的一种用益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用益他人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资源稀缺性的法律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实现最大财产效益的一种方式;从民法财产流转的角度来看,它是用益价值让渡或者移转的一种法律形式用益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市场品格,因为它主要是交换的产物,它也放射出公益的光芒,因为它也概括了无偿用益的社会需求[1]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知识产品也是稀缺资源,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是社会利益之所在,在一般意义上,也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之所在“从社会知识财富利用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很多设计就是为了确认、保障和促进知识资源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分配正义”[2]研究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首先需要探讨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界定等基础问题,然后才能对法定用益法律关系和意定用益法律关系进行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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