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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
拆迁期限需要延长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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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拆迁期限需要延长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管理部门经审查准许,累计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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