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合同约定仲裁的,一般不可以起诉;但是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没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应当注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此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应当以其为准,不再援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关于这个问题规定。 也就是说,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依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在合并计算的时效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合同规定仲裁不同意仲裁结果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5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312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