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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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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承担着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义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通过采用监控、审计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记录异常行为,为主管部门进行追责和定责提供数据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拒不纠正,导致用户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拒不纠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造成大量违法信息传播的;(二)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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