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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1、关于立案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2、关于送达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3、关于审判组织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关于诉讼代理人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5、关于质证及庭审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6、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
庭前准备阶段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2、起诉书送达被告,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辩护权利。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加人。5、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理。6、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庭审阶段1、审判长查明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名单;告知是否申请回避;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向被告人发问。3、证人作证;4、公诉人、辩护人出示证物,并进行法庭调查;5、根据情况,可以休庭,调查核实证据;经合议庭同意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6、法庭辩论;7、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8、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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