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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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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根据什么原则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处罚必须根据事实。事实是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实际情况。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实践,也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认真调查,了解全部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及原因,要尽可能多地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第二个原则是处罚的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开展。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处罚。二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也不得随意授权他人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处罚的种类、处罚的幅度和处罚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教育违法行为人,而不在于处罚本身。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在指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立即放行。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及时纠正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能忽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不能放松或无故拖延。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吊销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持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三方面构成,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各种主体的不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警告或者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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