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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殴打、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除由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造成学生轻伤以上后果的,构...
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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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和学生之间不存在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老师体罚学生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虐待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构成虐待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偶尔为之,不构成犯罪。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例如师傅虐待徒弟,教师虐待学生等不能以虐待罪论处,但构成虐待学生罪的不属于虐待罪。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十四条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五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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