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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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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包括四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符合犯罪标准的,构成本罪。 2、侵犯罪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三、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禁止的假冒商标,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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