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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你说的斜杠真正的名字叫“折杠”一般内部都叫“拐”一个折杠是学员就是学生两个折杠是见习民警就是取得警籍但是没有授衔的人民...
这还用问啊,当然无权,而且二人都违法了。如果不是丢的话。陈佩斯演的小品看下,本来是小偷放风的,结果自以为是警察了的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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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的规定。
一、司法警察的地位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与其他人民警察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可以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为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性工作实施强制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七、八款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承担执行死刑任务,完成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此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负有强制执行的职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最高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若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而司法警察的特殊性决定其在执行工作中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司法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器械,在当前执法环境恶劣、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的今天,作为具有准军事性质的司法警察成为执行队伍的生力军,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执行工作实践中,司法警察主要负担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这支法院武装力量可依法对干扰、妨碍一切审判活动的单位法人和公民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在民事执行中对人身财产行使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权代为行使的,此时司法警察在执行中地位就尤为显现。因此法院在司法警察的人员配备、警力分布、工作安排等都应突显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地位。 1、安全保卫地位。司法警察在法院审判、执行、内部安保都有着重要地位。可以说没有法警执庭审判是不安全的,没有法警参与的强制执行是不完美的,没有法警在岗的法院秩序是混乱的。因此法警工作的地位必须提高,不能忽视。法院所有工作的安全保卫就是靠法警完成的。 2、执行现场的秩序维护地位。执行伊始,司法警察首先要对执行场所的地理环境进行事先了解,制定警务保障方案,方案中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执行物品的安全存放,执行地点的治安维持。查封、扣押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制定的财务或金融票证前的搜查工作等措施。到达执行现场,司法警察应首先对执行现场实施警戒,对现场出入口实行警戒,设立警戒隔离带,并立即对执行场所进行搜查果断排除不稳定的安全因素。例如搜查执行现场房间时,注意是否有利器,将所发现的利器暂时统一收缴看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冲突影响执行人员对被执行物的清点和查封;同时,维持好现场秩序,防止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堵截,尽可能向群众宣讲法律,讲明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保护被查封、扣押财产不流失,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避免引起更大的社会骚乱。 3、强制执行的地位。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从一个层面上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保证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震慑了部分藐视法律的当事人;从另一个层面上,执行工作不同于审理活动,法官审案强调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场,是原、被告权益冲突的裁决者,而非权益冲突的一方。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负着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似乎处于对立的地位。如果由原来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强制性、独立性与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会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怀疑和否定,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由司法警察积极参与强制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执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4、协作地位。在完成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司法警察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步调一致,注意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力量。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需要采取措施的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制服,使其丧失或放弃抵抗。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而且所采取的措施要适当,不能对执行对象造成伤害,以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除了司法警察相互配合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做好与执行法官之间的配合工作。一方面,按照执行的最终目的,配合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说明法院执行的目的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或者配合法院执行。另一方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只有在和执行法官共同完善了相关法定手续后,才能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二、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找准了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位置,就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我院司法警察共有9名,驻执行庭3名,占三分之一,可见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力量分布。在实践中我认为我们司法警察在执行中正在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 1、威慑性作用。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较强的社会威慑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影响力。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代表其武装形式的着装和佩戴具有很强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具有法院其它人员所不具有的优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不但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权利使用武器、警械具的。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这种优势,必将对我们的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 2、强制作用。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一些强制手段如果让执行法官来实施是很难实现的,从法官的制服看,他是文官,不具备强制性,很多人把法官身着制服的法官误认为是共青团员。而《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及“暴力抗法”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3、果断迅速处置突发事件的作用。司法警察属军事化管理,经过专门的训练,有着铁的纪律,具有行动迅速、处置果断的特点。这更与半军事化管理的执行工作相吻合。执行工作风险大,具有不可预见性,只有反映迅速的司法警察做后盾才能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才能解决执行法官的后顾之忧。
人民警察法讲的24小时是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下48小时)的最长时间,该情况未必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办理的,所以如果是依据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办理时,就可以查证24小时;而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的前提下,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又将这种情况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无需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比如只需罚款就可以等)的,只能在8小时内询问查证完毕;二是情况复杂,可能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可以到24小时,与人民警察法一致。 2、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相对于人民警察法来说是特殊法,应优先适用。 3、你说的那种情况,就得经过调查后看看是否需要拘留,不需要的只能8小时,需要处以拘留的,可以24小时。如果经过8小时都还不能查清情况以致不能确定是否该拘留,说明是情况复杂,就可以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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