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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同意使用的,应当按照质量价格进行讨价还价;2。不同意使用的,应当负责修改或者更换,并承...
原告: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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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加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提供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加工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口头协议的内容和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印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材料;提供材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留置抵押协议等。此外,还应提供合同履行的情况和证明,如作者提供的材料和物品的证据、材料消耗单和质量证书。;作物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付款价格、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交付)定制凭证等。
建筑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留置权反诉状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阚××,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16日(200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2004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00元。 三、请依法分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97年结婚后至200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原审法院不能仅凭胡××在法庭上陈述“我在结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须要求胡××提供其“有”住房的证据(即房屋所有权证),而胡××并未提供其婚前拥有住房的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凭什么认定胡××婚前有住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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