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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也受理个人委托。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单位受委托进行鉴定,使律师能够更好地与鉴定机构沟通相关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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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需要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医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建议在做司法鉴定前,先找第三方机构做医疗评估,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以及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时,可能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此时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的,如果是单身,本人不能到民政局办理,那么就需要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交公证书。签订购房合同时,买房都需签订合同的,如果没有经过授权,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此时只有提供了公证书,才是合法有效的。 除此之外,如果有贷款,也是需要详细列在公证书中的;而后期交房,办证也无法回来的话,则公证书更是必须的,所以公证书的内容要很齐全,也要多准备几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应有的法律地位。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说,当事人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充分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正是当事人为起诉进行举证准备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它不仅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诉权的角度而言,将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提出,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利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的权利,或用以反驳对方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 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决定其是否能被采信的前提,鉴定结论本来专业性较强,自行委托鉴定有可能受委托方的极大影响。而鉴定机构往往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并不对送检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对自行委托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更加严谨。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是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实,对鉴定材料不全面、不真实的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 二是适用鉴定的标准是否正确 三是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四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违背法律的特别规定 五是鉴定程序是否违法。如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就值得怀疑 六是鉴定是否适时。有些鉴定(如伤残评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进行,如提前进行则有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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