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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在活动中讯问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依法采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诉讼方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问话是指: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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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次数与定罪量刑无需联系。检察院第二次传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检察院的,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传唤是在活动中讯问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依法采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诉讼方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没有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审讯的,强制其到案的措施。
检察院传唤嫌疑人,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对于被传唤的嫌疑人,在传唤期间,应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不得以侮辱、虐待等形式对待嫌疑人,保障被嫌疑人的人权,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链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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