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统计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9人已浏览
6,860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3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