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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分别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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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来说属于一般事故;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主体的罪名一般是重大事故责任罪,而不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一般针对的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无论是重大事故责任罪还是玩忽职守罪,一旦成立这些罪名,都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具体的案件还是需要具体分析对待和处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从事井下作业的煤矿工人,国家规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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