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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二级伤残护理时间应当由医院进行确定,以实际为准。此外如果因为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时间一般需要另外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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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10级。 (1)一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簌;自我移动。 ●何谓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2)二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二级伤残 (3)三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严重的障碍,并使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三级伤残 (4)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与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在损伤种类方面基本一致,但规定的受伤人员的伤情种类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较三级低,而且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也不一致。 ●何谓交通事故四级伤残 (5)五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6)六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六级伤残 (7)七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七级伤残 (8)八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9)九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轻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10)十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轻微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原则: 一、客观评定原则。 二、比照评定原则。 三、分别评定原则。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脑脊髓神经、头面部、脊柱、颈部、胸部、腹部、盆部、会阴、肢体及皮肤11个部位损伤,本文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七级伤残等级的构成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严重构音障碍;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单瘫(肌力4级);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头皮无毛发75%以上。3.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5.胸部损伤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9.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双手感觉完全缺失;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以上标准只要符合其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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