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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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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处罚。主刑尚未执行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将失去对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和警惕。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主刑执行或者罪犯假释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应当在释放证明或者假释证明上注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起转移给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在其执行完成公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你所提问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是必须附加的。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不仅可以附加适用,还可以独立适用。现将其描述如下: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害、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批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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