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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子女读大学的费用在离婚案件中能否要求法院进行判决呢?4月3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此相关的离婚案尘埃落定,法院在判决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对财产、债务作出处理的同时,明确成年子女读大学的费用不能直接作出判决。 1984年9月,原告任某(女)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登记结婚。1986年10月,任某生一女(现在某大学读四年级);1988年4月,任某又生一子(现在南京某大学读一年级)。任某与李某婚前相处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1996年,任某到苏南某地工作,李某在海安生活并照料小孩。2001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02年4月,任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去常州探望过任某。2003年4月,任某从常州辞职回海安娘家居住,双方因缺乏沟通及家庭琐事等问题再次产生矛盾。2004年7月、2005年7月,任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任某对一审法院第三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任某未回过家。2006年底,任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准予离婚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时,除对其它问题有所不服外,主要认为一审法院未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和负担能力对在校读大一的儿子的学杂费、生活费作出明确的判决,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任某自2002年起4次起诉离婚,可见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任某间矛盾较深,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中直接作出判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变动,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无特殊情况,成年大学生在法律上无权要求父母承担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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