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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没有特殊要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股东完成出资后就取得股东资格。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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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责任如下: (1)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三)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定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定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4)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股东享有的责任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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