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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才...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经注册取得注册证,方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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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专业人员及外籍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作出初审是否合格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总(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应及时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水平,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参加继续学习;(四)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报告等材料上签字;(五)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六)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七)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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