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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针对当地古生物化石的...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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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二)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三)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五)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和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咨询服务;(六)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七)对申请进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涉嫌违法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八)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评估定级;(九)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十)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二)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重点保护级别、产地、发掘时间、发掘层位、标本尺寸和收藏单位等;(三)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四)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五)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六)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七)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八)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委托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保管或者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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