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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息公开引发行政诉讼问题带来诸多困难。笔者试图通过对征地拆迁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相关情况的调研,旨在分析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的原因,提出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问题的办法,从而达到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之要旨,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回答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不予公开的情形 1.信息不存在。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告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系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2.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开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隐私保护。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4.恶意申请。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5.利益关联性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6.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7.现有信息。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 8.档案信息。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9.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公报、年鉴、公开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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