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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材料: (一)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 第八条 申请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当事人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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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3、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及财产清单; 5、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
(一)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五)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七)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八)遗赠扶养协议;(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我国并未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要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应该是自愿原则为主,法定(强制)原则为辅。因为《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该条的规定,公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然而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这就说明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即使当事人不自愿,也要办理公证。但是问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哪些?最高法院并未出台相关的解释。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一般认为,法定公证事项应当限于公益性比较强的事项,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发行、销毁债券、彩票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必须公证,而对于非涉及公益的事项不宜作强制性规定,是否公证应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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