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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
公安机关不得延长监视居住期限。监视居住是不变的期限,不能延期。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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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延长侦查期限: 1.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批捕期限主要是3天。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所谓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内。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对于这几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很仓促,'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对这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样规定既符合办案实际,也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了客观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行使侦查职权,保证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这主要是考虑到需要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定的阅卷时间,使其能够对是否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作出决定。对于没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羁押的,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四类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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