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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因级别和职责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因级别和职责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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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财务预算、决算报告、项目、依据、标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所需的所有材料目录和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因级别和职责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属于重点公开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大厅的,政务大厅应当统一发布通告,公布下列事项:(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七)政务大厅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八)监督、举报电话;(九)依法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场所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申请人要求许可机关对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许可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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