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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有规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
一般不能,如涉及到人身伤害或是对方有枪支、符合特定开枪情况才能够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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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怀孕妇女、儿童犯罪,但使用枪支、爆炸、剧毒、暴力犯罪除外;(2)犯罪分子聚集在群众聚集的地方或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但不使用武器制止,危害后果更严重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察设备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确定有下列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之一,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水决定、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驾驶车辆、船舶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3)抢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或威胁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5)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急危险;(6)实施谋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7)国家规定的警卫、警卫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攻击、破坏、破坏或者遭受暴力攻击、破坏公共安全紧急危险;(8)抢劫公共安全秩序;(9)危害公民生命安全;(7)用其他方法不能停止的;(十)以暴力方式抵制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攻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员、犯罪分子聚集骚乱、暴乱、行凶或者逃跑;(十二)抢劫在押人员、犯罪分子;(十三)放火、决水、爆炸、杀人、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逃跑;(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可以直接使用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武器。
只要是正常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都可以。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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