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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承担包括几种情形: (一)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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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免责。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免责债务的有效性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担的债务负责。除原债务人自身外,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也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与此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债权人。二、承担并存债务。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务关系,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生效。
保证债务的承担包括几种情形: (一)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四)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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