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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时间限制如下: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申请发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告知本人结果及相关事项。通过考试的,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为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之前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后一年内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请上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两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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