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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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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这父子两首先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如果公安不立案,那公安就是违法的,受害者可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让检察院督促公安立案,如果检察院也不管,那你们只能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不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的,检察院不予逮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的逮捕书,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关于你咨询的问题受害人觉得不起诉寻衅滋事检察院会批吗,请看看以下的相关信息: 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情况,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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