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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2021-09-28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一方面是导致受害人人身受到了损害,而与此同时也可能给受害人财物造成损失。而在财产损失中,还要区分因为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此时,主张不同类型的财产损失,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同。在涉及到合理停运损失的赔偿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坏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中的规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之后再由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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