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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生罚款如果离婚还罚,夫妻离婚的,对于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然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依法缴...
不可能的,关键是这些钱的去向都不明,没有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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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是违反国家和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超生子女,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当事人只要缴纳过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不会因为同一事实在其他地区被再次要求缴纳罚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会不合理吗?超生子女的罚款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要大家自觉遵守,根本就无需罚钱。而独生子女费是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只要你是独生子女家庭,都可得到这笔奖励。这和超生子女的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只要你遵守,根本无需罚钱,而后者是你遵守政府法规,政府对你的奖励。你那里还有一万多,我这儿没有此政策,一分钱都没有呢。这不是对等的关系。前者是违法行为,而后者却是奖励形式。
违反了计划生育条款,具体数额由计生办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超生情况判断。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征收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违法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如外出躲避生育等逃避处理,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无条件发现或经过努力仍未以现的,应当从发现行为人违法时起算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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