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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强制法,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和今后一个...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2009年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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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有12种的具体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财税。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 5、强制遣回原地。 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 7、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 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9、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 10、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1 1、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1 2、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
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可以中止、中断。法院收到您的申请后六个月内进行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一九九一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定救济途径,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方便、快捷、零收费等优点,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客观现实,表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还未能充分发挥其本应具有的优势。当前应更加突出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积极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复议改革之路。但是在立法和行政复议实践中,行政复议公信力不高、行政复议决定质量不高,外部环境不佳、资源高度分散、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影响和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总的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影响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而全国各级法制部门的设置并没有统一规定,有的是工作部门,有的是内设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其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区别。因而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难免会因部门利益或领导关系而有所偏颇,进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立场。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的欠缺以及不统一的现状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无法在行政复议中展开公正的裁决,从而降低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行政复议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没有独立的自主决定权,而该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通常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联系; 其次,目前分散的行政复议机构,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我国分散在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在缺乏前述独立性的同时也违背了行政机关精简效能的原则,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书面审理程序过于单一,决定程序过于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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