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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我们国家除了澳门之外,赌博达到一定的金额就会被定性为犯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赌博罪。赌博就...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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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分析: 1.一旦赌1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1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1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 2.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1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刑1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1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得的全部财产,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第二,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广义上理解违法所得,即不应限制所有违法所得,包括经营成本。所以,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可以理解为:从违法经营之日起至违法经营被查处之日止,这段时间的营业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与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享。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30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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