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的方式来处分所质押的股份,并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形式,如果当事人将所...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可以诉讼的。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符合法定的诉讼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来说,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的,比如说被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罚款。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能强制执行债务人股权。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23人已浏览
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