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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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