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及送达:第一条。这种解释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应该通过裁定交付给双方。问题是如果没有送达,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应该辩证辩证地理解,如果我们找不到财产,但因为找不到遗嘱执行人和成年家庭成员而不能直接交付,如果我们强调交付不符合实际。法院执行的是财产而不是人。要改变观念,不需要找人执行财产,只要按照程序就能产生效率,否则会受到执行人的限制,对申请人不利。因此送达的目的是告知而让双方知道,当然要尽量告知。关于第一条第二款的最后一句话: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涉及到刚才的问题。首先,只适用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协助执行;第二,裁定的有效性和查封的有效性是不同的。解释要有基本的想法和灵活的理解。比如动产,只要查封裁定已经送达或者实际控制了财产,就认为查封有效,但是如果没有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方。如果有三种行为即封条,则裁定和送达应有效。(二)查封、扣押、冻结时财产的认定:第二条。只根据表面证据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动产以占有状态为基础;房地产和其他应当登记的财产应当根据登记情况来判断,而不考虑该财产是否为遗嘱执行人。先查封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案外人,再办理案外人异议手续。但是不能认为法院查封是错误的,法院根据占有状态查封、扣押和冻结。当然也有例外。房屋未登记的,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灵活判断谁给的钱;第二个例外是,虽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如果第三人书面同意,也可以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9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861人已浏览
6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