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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封填管道、检查井等,有条件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自废弃地下管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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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备案手续后,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应当在30日内确定维护管理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向维护管理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但属于区级财政投资的,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区分工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到规划国土部门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可以向相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申请协助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查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协调涉路管线工程的施工工期、时段和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但市政府另有规定或者批准的除外。前款所称开挖,不包括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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