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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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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制度,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侵犯了这个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生产、制造、建筑、组装、修理等过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表现与犯罪相同,不再说明。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成本罪,这与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只有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不会造成后果和严重后果,一般不会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损坏、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工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不是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观上是过失,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对过失犯罪只有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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