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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
承诺发出合同生效中的承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发出合同生效中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发出合同生效中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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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包括通知和行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是,除非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达到承诺: (一)要约对话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成承诺。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限内到达邀约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邀约人无异议的,承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限内到达邀约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邀约人无异议的,承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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